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实施办法》和《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渭单位:
《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实施办法》和《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第26次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扎实搞好陕西东大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渭南高新区,渭南经开区,华山景区,卤阳湖开发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归口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省驻渭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市委统一领导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考核委员会,党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
(六)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党委及考核委员会应当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调动考核对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市直部门(中省驻渭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市考核委员会根据中、省、市重大工作部署,可以相应调整考核的具体指标项目。
第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每年年初根据市考核办确定的指标体系,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市考核办初审、呈送上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市考核办汇总修订,由市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以党委、政府名义下达。
经批准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应当向社会公布。
指标下达后不再变动,因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考核指标不能完成的,由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县(市、区)平时考核主要包括月通报、季讲评、半年观摩和日常督查等内容。市直部门(中省驻渭单位)平时考核包括预警通报、季讲评和日常督查等内容。
市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专项督查、预警督办、半年检查等方式,对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考核对象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市考核办反馈。
平时考核结果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重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自查总结。由考核对象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报告,为年终考核测评做好准备。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由市考核委员会统一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考核组召开考核测评大会,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听取考核对象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二)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研判,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结合组织部门对党政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研判情况作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组织参加考核测评大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考核对象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社会评价。主要由社会各方面对考核对象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评价。
社会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大会评议等方法广泛进行,并应综合运用人大、行风办对有关部门、单位政风、行风测评结果。
第十九条 数据汇总。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数据汇总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目标任务中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考核,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要点),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进行打分,并按照7:3的权重计入年终考核得分。考核组要对本组被考核单位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提出具体扣分原因和意见。
(二)县(市、区)目标任务中的量化指标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并打分。
(三)市直部门(中省驻渭单位)目标任务中的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实绩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四)市考核办根据各考核组和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核准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和考核结果,计算县(市、区)、市直部门(中省驻渭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结果审定。市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社会评价结果和规定的等次评定条件、优秀比例,提出被考核对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初步意见,报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审议后,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班子研判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程序确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格次。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办法,提出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以就专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等次评定,也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创新等进行专项评比。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束后,市考核办应当向考核对象反馈得分情况。考核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考核办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应当予以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值权重和等次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其中,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85分,社会评价15分;市直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80分,社会评价20分;中省驻渭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60分,社会评价40分。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社会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的具体构成和赋分以及“一票否决”评定规则,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目标责任考核加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指标超额完成任务,达到《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加分要求的;
(二)考核对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表彰项目的;
(三)其他方面成绩突出需要加分的。
第二十五条 考核对象目标责任考核减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受到本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组织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后的。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分类评定的原则,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
(一)县(市、区)的等次评定,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确定,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35%左右。
(二)市直部门的等次评定,分别按照党委部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群团部门六个类别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各类别的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35%左右。
渭南高新区、渭南经开区、华山景区和卤阳湖开发区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考核等次。
(三)中省驻渭单位的等次评定,分别按照金融保险类和发展服务类两个类别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各类别的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35%左右。
市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社会满意度高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较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的,可评为良好等次;
(三)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或者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均排名末位的,应评为一般等次;
(四)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实施办法规定分值,或者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9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
(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
(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县级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按20%掌握。确定为良好等次的,县级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按15%掌握。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县级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按13%掌握。确定为一般以下等次的,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因“一票否决”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他县级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按照该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的县级干部总人数的10%的比例确定。
县(市、区)的县级领导干部优秀等次,由县(市、区)根据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经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后,按照规定比例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按程序研究确定。
(二)市直部门领导干部考评等次依据考评得分确定。领导干部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党政正职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市直部门领导干部格次确定。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格次和民主测评结果,班子成员5人以上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格次确定意见(依据领导职数,考核优秀的单位按20%确定优秀名额;其他格次按15%确定优秀名额),报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审定;5人以下由考核组按照部门分类情况,结合考核测评提出格次确定意见报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审定。
(三)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其中优秀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四)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五)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第三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为优秀等次;
(三)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为良好等次;
(四)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为较差等次;
(五)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市考核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按照优秀、良好等次给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发放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考核对象应当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
第三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当向上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免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做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考核办应当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库,并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资料及时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移交,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考核对象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统一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市直有关单位确需进行其他项目考核评比的,须向市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市考核办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县(市、区)、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将下一级正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考核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渭市办发〔2008〕27号)不再执行。
《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为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考核指标体系,引领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设置的基本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目标与决策部署。
(二)全省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市委工作要点、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
(四)党中央、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本市区域发展战略,各单位主要职能业务和工作要点。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七)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
二、指标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速度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经济建设指标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指标相结合,显绩指标与潜绩指标相结合。
(二)突出各县(市、区)、各单位的核心职能与重点工作,抓住关键指标,强化客观指标,反映公众指标。
(三)以全市或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总数,以近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为基数,以省内兄弟县市同类目标水平为参数,既有一定难度,又有适当强度,防止出现“低定高超”或“高定难超”的现象。
(四)趋近归类,分类设置目标内容、责任任务、权重分值,客观全面地衡量绝对发展与相对发展实绩。
(五)指标设置要尽可能量化,不便于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标准、时限、进度、质量等要求,设置具体评价要点。
(六)按工作重要程度、任务完成难易程度及职能主次进行指标权重赋分。量化指标赋分要高于非量化指标,客观指标赋分要高于主观指标,主要职能指标赋分要高于其它指标,依据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分解下达的指标赋分要高于单位自报指标。
三、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
考核指标由年度任务和党的建设(机关建设)两部分组成。
(一)年度任务
1、各县(市、区)原则按照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管理等类别设置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城镇化、城乡居民收入、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主要考核指标。
市考核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县(市、区)发展实际,提出符合各县(市、区)实际的特色考核指标。
2、市直部门考核指标按照党委部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群团部门六个类别设置:
(1)党委部门:重点考核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调查研究,开拓创新,科学指导,解决问题等。
(2)政府综合管理部门:重点考核行业行政规划和指导,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项目管理、资金安排使用,服务企业和基层等。
(3)执法监督部门:重点考核执法司法,依法行政,执法质量,规范工作,加强监察,服务群众,打击和预防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等。
(4)涉农工作部门:重点考核涉农行业行政规划和指导,项目管理、资金安排使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
(5)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重点考核政策制定、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严格督查、指导督查、协调管理、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
(6)群团部门:重点考核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有效活动,促进各项文明建设等。
3.中省驻渭单位按照金融保险类和发展服务类两个类别设置,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自身综合职能指标和承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指标(如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创卫、创模、包村帮扶等)两大类。
(二)党的建设(机关建设)
各县(市、区)、市直部门(中省驻渭单位)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
1.领导班子建设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2.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行风政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3.基层党组织建设,主要考核基层党组织是否健全,工作是否正常,制度是否健全,经费是否落实;“两新组织”是否全覆盖。
4.干部队伍建设,主要考核领导干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四、指标权重及分值评定
(一)权重划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其中,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85分,社会评价15分;市直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80分,社会评价20分;中省驻渭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60分,社会评价40分。
(二)计分方法。按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分类计分。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等类别的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得分,由考核办根据市统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的数据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完成的计满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非量化指标,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要点),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进行打分,并按照7:3的权重计入年终考核得分。
市直部门(中省驻渭单位)的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得分,由市考核办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的数据和考核组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完成的计满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非量化指标,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要点),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进行打分,并按照7:3的权重计入年终考核得分。
考核组要对本组被考核单位非量化指标的考核结果提出具体扣分意见和原因。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社会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的具体构成和赋分以及“一票否决”评定规则,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五、指标设置的工作流程
考核指标设置主要采取编制方案、分解申报、综合拟制、征求意见、审定下达的步骤进行:
(一)编制方案。市考核办收集汇编有关指标设置文件依据,开展相关调研分析,提出考核指标体系方案。
(二)分解申报。市考核办协调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分解所辖县(市、区)、单位年度任务指标和党的建设指标;各单位根据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申报年度任务指标。
(三)综合拟制。市考核办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任务指标,主管部门分解的各县(市、区)年度任务指标和各县(市、区)、各单位党的建设指标进行初审,拟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征求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核对象及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送审稿。
(五)审定下达。经市考核办主任办公会研究、报请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六、指标设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组织领导。在市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考核办牵头负责考核指标的编制、汇总、送审等工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市直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相关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二)动态管理
1.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指标实施过程中,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涉及全局重点指标难以完成的,年终考核时结合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依据科学发展新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审定考核指标体系,淘汰旧指标,增设新指标。建立考核指标准入制度,凡需新增入考核指标体系的,须提前向市考核办申报,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
3.对年内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特别关注、群众非常关心的热点难点工作,年初未列入指标体系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追加列入年度任务中进行考核。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
《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为建立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工作激励导向作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结果反馈
(一)公开
考核结果确定后,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大会,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规定,通过印发通报、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考核对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
(二)反馈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大会召开后,应及时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下列考核结果:
1.市考核办反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综合得分、排名及其它方面需要反馈的情况;
2.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及民主测评情况;
3.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及民主测评情况。
(三)复议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考核结果反馈后一周内向市考核办提出申诉。市考核办要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四)移交
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市考核办须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口移交有关考核原始资料。
1.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综合得分及排名;
2.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结果;
3.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
4.考核对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
5.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材料;
6.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事项;
7.其它需要移交的资料。
二、结果运用
(一)表彰奖励
市考核委员会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按照优秀、良好等次给考核对象核发奖金。
考核对象应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不发放奖金。
(二)行政奖励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2.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3.推荐和确定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先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其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中产生。
(三)干部选拔任用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占民主推荐量化分值权重的15%。领导干部近三年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荐量化分值的10%计分;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荐量化分值的15%计分。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应当为称职以上。
2.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省或本市排序末位的,一年内不提拔使用。
(四)改进工作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对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2.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进行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现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3.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行政问责
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搞形式主义做法和“形象工程”,或约束性考核指标任务完成不力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纪委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三、整改落实
(一)考核对象整改
1.考核对象收到考核结果反馈意见后,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内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在收到考核结果反馈意见两周内,领导班子要向市党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并于六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职能部门落实
1.市委组织部
(1)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针对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提出诫勉谈话的实施方案,明确谈话的对象、具体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经市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2)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针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考察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提出干部调整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经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3)考察干部时应听取考核办关于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评价意见。干部考察材料中要反映其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考核结果。
2.市纪委
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和行政问责事项等情况,提出行政问责意见,主要包括实施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等,经市委负责同志审定后组织实施。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