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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8 16:37    

          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为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考核指标体系,引领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设置的基本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战略目标与决策部署。
          2、全省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3、党委工作要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
          4、党中央、国家部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
          5、各地区区域发展战略,各单位主要职能业务和工作要点。
          6、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
          二、指标设置的基本原则
          1、速度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经济建设指标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指标相结合,显绩指标与潜绩指标相结合。
          2、突出各地区、各单位的核心职能与重点工作,抓住关键指标,强化客观指标,反映公众指标。
          3、以全省或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总数,以近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为基数,以国内或各地区同类目标水平为参数,既有一定难度,又有适当强度,防止出现“低定高超”或“高定难超”的现象。
          4、趋近归类,分类设置目标内容、责任任务、权重分值,客观全面地衡量绝对发展与相对发展实绩。
          5、指标设置要尽可能量化,不便于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标准、时限、进度、质量等要求,设置具体评价要点。
          6、按工作重要程度、任务完成难易程度及职能主次进行指标权重赋分。量化指标赋分要高于非量化指标,客观指标赋分要高于主观指标,主要职能指标赋分要高于其它指标,依据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分解下达的指标赋分要高于单位自报指标。
          三、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
          考核指标由年度任务和党的建设两部分组成。
          (一)年度任务
          1、各地区考核指标按照优化发展地区、重点发展地区、生态发展地区三个类别设置:
          (1)优化发展地区:主要考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状况,重点考核GDP、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稳定、节能减排等指标。
          (2)重点发展地区:主要考核综合实力提升和对全省或本地区发展的贡献情况,重点考核GDP、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县域经济、招商引资、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稳定等指标。
          (3)生态发展地区:主要考核绿色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情况,重点考核城乡居民收入、农业多种经营、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稳定等指标。
          2、各单位考核指标按照党委工作部门、政法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八个类别设置:
          (1)党委工作部门:重点考核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调查研究,开拓创新,科学指导,解决问题等。
          (2)政法工作部门:重点考核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公正执法司法,执法质量,服务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等。
          (3)经济管理部门:重点考核行业行政规划和指导,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项目管理、资金安排使用,服务企业和基层等。
          (4)执法监督部门:重点考核依法行政,规范工作,加强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和报告,服务企业和基层等。
          (5)涉农工作部门:重点考核行业行政规划和指导,项目管理、资金安排使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
          (6)社会管理部门:重点考核制定政策,规划、指导、督查、协调、管理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
          (7)公共事业管理部门:重点考核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严格督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纠正不正之风等。
          (8)群团部门:重点考核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有效活动,促进各项文明建设等。
          (二)党的建设
          各地区、各单位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
          1、领导班子建设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2、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行风政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3、基层党组织建设,主要考核基层党组织思想政治建设、依法办事、党务政务公开、服务群众、工作作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4、干部队伍建设,主要考核领导干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四、指标权重及分值评定
          (一)权重划分。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各地区年度任务90分、党的建设10分;各单位年度任务85分、党的建设15分。
          (二)计分方法。按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分类计分,并对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指标、各单位主要职能指标,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具体方法按《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1、量化指标。完成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60%以下的计零分。
          2、非量化指标。指标完成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分值区间分别为100%-90%、90%-80%、80%-60%、0,优秀档次原则上控制在总数的35%以内。
          各档次的评定标准为:
          优秀: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奖励,或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书面肯定,或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推广。
          良好: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完成较好,有较大突破和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般: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基本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
          较差:工作进度、质量、标准没有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
          五、指标设置的工作流程
          考核指标设置主要采取编制方案、分解申报、综合拟制、征求意见、审定下达的步骤进行:
          1、编制方案。考核办收集汇编有关指标设置文件依据,开展相关调研分析,提出考核指标体系方案,报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印发申报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通知。
          2、分解申报。考核办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分解所辖地区、单位年度任务指标和党的建设指标;各单位根据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申报年度任务指标。
          3、综合拟制。考核办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任务指标,主管部门分解的各地区年度任务指标和各地区、各单位党的建设指标进行初审,拟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
          4、征求意见。征求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考核对象及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送审稿。
          5、审定下达。经考核办主任办公会研究,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以本级党委、政府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六、指标设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组织领导。在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考核办牵头成立考核指标设置组,成员从纪委、党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编办、发改委、统计局、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抽调。
          1、发改委牵头负责各地区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拟制和审核工作。
          2、党委督查室、编办负责党群部门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拟制和审核工作。
          3、政府督查室、编办负责政府部门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拟制和审核工作。
          4、统计局负责年度任务中法定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统计口径的审定。
          5、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6、党委组织部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7、直属机关工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二)动态管理。
          1、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指标实施过程中,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涉及全局重点指标难以完成的,年终考核时结合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依据科学发展新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审定考核指标体系,淘汰旧指标,增设新指标。建立考核指标准入制度,凡需新增入考核指标体系的,须提前向考核办申报,经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
          3、对年内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特别关注、群众非常关心的热点难点工作,年初未列入指标体系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申报,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追加列入年度任务中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