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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试用期”管理不能走过场

            发布时间:2015-07-17 09:53    

          “试用期”是衡量公务员能否胜任新岗位的关键步骤,由于个别招录机关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不到位,不利于新录用公务员快速、顺利融入工作,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试用期重要性认识不足。新录用公务员经过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公示等层层筛选进入机关工作,个别招录机关认为他们已经是公务员了,把试用期理解为“在机关工作的第一年”,认为转正定级只是时间问题。二是传帮带作用发挥不明显。招录机关在简单指导或跟岗学习后,就让新录用公务员在岗位从事一些日常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没有明确专人与试用期人员结成帮扶对子,更多的靠新录用人员自学掌握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三是考核评价程序不严密。个别招录机关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的考核流于形式,个人述职不全面,评价标准不具体,组织考核不严格,没有对其实际工作能力、发展潜力、优点和不足进行分析评价,而简单地以工资定级代替“转正”程序。

          究其原因,既有招录机关缺乏考核意识、重使用轻培养等问题,也有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提高对试用期重要性的认识。试用期作为录用程序的继续和延伸,从一开始便打破了“终身制”,使招录机关和新录用人员都能感受到压力和紧迫感,要通过组织招录机关和新录用人员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加深对试用期内涵的理解和认识,明白正式录用并不等于“一定终身”,还必须通过试用期的实际工作进一步考察识别新录用公务员,衡量其能否胜任岗位要求,从而确定是否正式任用。

          二是推行“导师制”缩短适岗期。招录机关要采取结对子、一帮一的方法带好新录用公务员,为每一名新录用公务员指定一名作风实、经验足、能力强的业务骨干作为其“导师”,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在熟悉工作情况、理清工作思路、传授工作方法、解决工作难题、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业务知识,适应和胜任岗位需要,缩短磨合期。

          三是健全完善试用期考核评价机制。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基层实际情况,量化考评细则,按招录职位通用要求分别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尤其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可以每季度或每半年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重要参考,以利于及时发现和指出新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刘华刚 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