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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察干部要体现依法办事导向

            发布时间:2014-11-24 09:02    

          干部考察具有“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察重要内容。这不仅赋予了好干部标准新的时代内涵,也对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组织部门必须主动担责、认真履职,把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德才表现的重要方面,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努力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注重完善考察内容。依法办事,既是干部的行为表现,也是干部的素养体现。组织部门要考准考实,就要察其言观其行,深入考察干部的知法、守法、用法情况。考察干部知法,就是要看有没有主动学法、真正懂法,能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普法培训,法律知识掌握情况怎样,任前法律考试情况如何,遇到问题能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判断。考察干部守法,就是要看有没有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能否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不逾越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考察干部用法,就是要看有没有依法行政、依法用权,重大决策能否公开征求意见、开展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工程招标、项目审批、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能否挡得住诱惑、依法按章办理,不搞暗箱操作,不搞利益输送;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涉及群众核心利益的问题,能否倾听群众诉求、依法为群众办事,不简单粗暴,不与民争利,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009年江苏省纪委、组织部、政法委、依法治省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考核的通知,提出要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察实践中,强调针对不同岗位和对象有所侧重,党政领导干部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为重点,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以公平公正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为重点。

          注重健全考察方式。考察干部依法办事,组织部门既要用好老办法,又要学会新手段。要拓展考察广度。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经常性考察,通过增加反向测评、网上评议、蹲点调研等方式,定期与政法、信访、纪检等部门沟通,深入了解干部知法守法用法情况,了解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情况。近年来,江苏在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时,注重从乡语口碑、民情访谈中了解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情况,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要加强考察深度。对干部依法办事的考察,不能光看表象、停留于表面,应多维度强化综合分析研判,相互印证、互为补充。要善于从法律视角对干部从政行为进行分析,用法治效果对干部实绩进行评估,注意辨析“能人”能办事、办成事但过程不依法、不合规,以及有的干部表面上按章办事但实际效率不高、懒政惰政等情况,有效区分干部依法办事的显绩与潜绩。对群众反映大、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决策、执行、处置等环节是否合法进行“倒查”。要提高考察精度。干部考察切忌“千人一面”,对依法办事的考察更应具有针对性、差异性,更加突出干部个体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多用事例说话,多用数据佐证,准确评价干部依法办事的思维、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干部考察档案,对干部在历次换届考察、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中执行法纪情况进行汇总梳理,为考准考实干部打好基础、提供依据。

          注重发挥考察效能。考察结果重在运用,这是“指挥棒”、“风向标”作用的具体体现。要与选准用好干部相结合,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对法治观念强、坚持依法办事、政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缺乏法治意识、不依法办事的干部坚决不用。江苏在上一届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期间,把干部依法办事作为德的考察重要内容,有多名干部因为考核不过关,未被提名为换届人选。要与监督管理干部相结合,通过对干部依法办事情况的考察,及时发现一些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以及部门、单位或地区,在法治建设中有哪些薄弱环节、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关爱提醒、谈心谈话、函询诫勉,督促整改提高,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要与提升干部素养相结合,通过考察结果反馈形成倒逼机制,促使领导干部主动学法用法,自觉将法治思维、法治理念运用到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服务为民当中,不断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本领,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保证。